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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入刑案判决
时间:2018-07-12 09:20阅读: 次
6月20日上午,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,被告人陈某、黄某因违反禁渔区管理规定,使用明令禁止的工具捕鱼而触犯刑法。这是我市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入刑案件。 陈某在虎山街道桑淤村河段(禁渔区),使用禁用的电捕鱼器进行非法捕捞,后被护渔队队员当场查获。黄某先后3次使用禁用电捕鱼器,在峡口镇合新村广渡溪模溪淤河段处(属禁渔区)进行非法捕捞,被巡逻的民警查获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陈某、黄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之规定,判决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判处拘役2个月,缓刑4个月;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判处拘役4个月,缓刑6个月。 据悉,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,情节严重的,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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